藝術學院音樂廳管理制度
為加強音樂廳規范管理,確保音樂廳合理使用,結合學院實際,特制訂此制度。
一、音樂廳主要用于音樂表演專業教學實踐、舞臺演出及學院大型會議、學術交流,不能作為他用。學院各部門如需使用音樂廳,由任課教師或活動負責人提前一周向音樂廳管理員預約并填寫《蘭州大學藝術學院音樂廳使用申請表》。院外借用需由學院主要領導簽字同意。
二、音樂廳和音樂廳內設備屬專用設施設備,一般不外借,如因公事需要,需經過學院主要領導批示到音樂廳管理員處辦理借用手續,校內其他單位借用需按照學校規定繳納使用費并繳納押金1000元。
三、音樂廳配備專職管理員,設備的養護、使用由管理員全權負責。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調試、使用、挪動設備,擅自調試、使用、挪動設備致設備損壞的,按損壞物件本身的價值進行賠償并罰款。
四、音樂廳管理員要定期檢查各種設備、設施、線路,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維修,以保證音樂廳正常使用。
五、學生在音樂廳進行排練、演出,須由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現場負責,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學生在音樂廳內的秩序,并負責排練、演出期間音樂廳的消防、設備、人員安全。在遇到重大活動與文藝演出時,活動組織者和音樂廳管理員應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特別是在用電、舞臺燈光、音響等重要部位要有專人負責。非演出人員或無關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舞臺區域和總控室。
六、使用音樂廳的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使用期間音樂廳的衛生管理,在活動結束后要組織學生進行衛生清理、設施整理、場景撤除等工作,將音樂廳內所有設備設施恢復到原狀,未達到上述要求者院內通報批評并適當扣發次年津貼。
七、進入音樂廳應注意文明舉止,嚴禁吸煙、嚴禁帶食品、嚴禁帶寵物進入。不得大聲喧嘩、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紙屑,自覺維護音樂廳秩序。排練、演出結束后不得將個人物品存放音樂廳內。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化學藥品及管制刀具進入音樂廳;嚴禁酒后入場,嚴禁衣冠不整者入場。
九、做好停電等應急事故的處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出現應急時,隨時做好疏導工作。
十、 使用期間要打開安全通道,使用完之后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全場,要及時熄燈斷電,關窗鎖門,防止公共財物丟失、損壞、被盜火災等事故發生,確保音樂廳安全。
十一、尊重管理員工作,服從并積極配合管理員的管理。如有問題可及時向院領導反映,不得與管理員爭吵。嚴禁無理取鬧,一旦有無理取鬧者,給予嚴肅處理。
十二、音樂廳內設備、實施等固定資產單獨建賬,每學期由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會同音樂廳管理員進行資產核查。